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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电动车的标准和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纠错 加入时间:2018-09-21 05: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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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动车网讯,近年来,超标电动车(含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在盘州市城区、各乡镇逐步蔓延,这类车辆及其生产企业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未投保相关保险,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2018年5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范》,大队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对超标电动车(最高车速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超过55kg)进行严格整治。

  在此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提醒广大电动车产品消费者:

  在购买电动车产品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范》标准购买相应产品,"超标车"一旦造成交通事故,由于其部分关键技术指标超出了电动自行车标准的规定,且动力性能明显高于其他非机动车,在司法实践中会被判定为机动车,从而使驾驶人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后续赔偿等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

  生产者:电动车超标又缺乏明确的警示和说明的,属于存在产品缺陷使其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因此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生产者生产的电动车与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的技术参数不符,被认定为机动车中的电驱动轻便摩托车,又缺乏明确的警示和说明,故涉案电动车存在的产品缺陷使其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且这种危险危及到人身和他人财产的安全。如驾驶人因此死亡的,产品生产者应当对于其亲属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未如实向费者告知情况,误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致消费者购车后上不了牌照,不能上路行驶,也不能购买车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法得到赔偿,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详情请点击原文阅读)

  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是《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修订稿,规范了电动自行车整车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防火安全等各方面的安全性能。该标准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将于2019年4月15日实施。

  新标准以“三确保一坚持”为根本原则,即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确保广大消费者基本的出行需求,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指导标准修订工作。新标准全面提升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改为全文强制,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指标,调整完善了车速限值、整车质量、脚踏骑行能力等技术指标。其中,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并对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进行了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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